一、参保登记
(一)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证或医保经办机构的证明。2、低保人员提供《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4、“三无”对象提供户口簿、低保证。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6、参保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2张母子或父子同底横式二寸照片。
(二)续保缴费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办理续保缴费手续时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2、低保人员续保缴费时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3、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续保缴费时须提供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各经办机构、社区不得要求居民参保登记时提供家庭成员医保卡等其它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材料。
(三)参保手续办理地点: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四)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学生儿童住院新的起付线标准
学生儿童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区)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三、医保基金新的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分段不同比例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金支付标准
人员类别 |
居民 |
学生儿童 |
医院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 |
80% |
60% |
50% |
80% |
60% |
50% |
5001—10000元 |
85% |
70% |
55% |
85% |
70% |
55% |
10001—24000元 |
90% |
80% |
60% |
90% |
80% |
60% |
24001元以上 |
95% |
8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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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1元—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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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85% |
80% |
70001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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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90% |
85% |
说 明 |
经批准在宝鸡境外非定点医院就诊同费用段报销比例降低10%。 |
四、将女性居民生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女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二年以上的,因生育或终止妊娠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金支付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按照《宝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意见》执行,基金支付标准为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80%,实行定额结算,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五、启动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统筹
将一些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病种(各种恶性肿瘤中、晚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的排异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内脏者〉;运动神经元病;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二年以上,可享受门诊慢性病统筹待遇。
(一)范围、审批程序、报销资料。居民门诊慢性病的范围、审批程序、报销资料均按《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报销程序。金、渭两区参保患者将报销所需资料报两区医保中心初审,经市医保处审核、结算后,由两区医保中心支付;其余九县一区参保患者将报销所需资料报所属县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核、结算、支付。
(三)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支付限额。居民慢性病门诊的报销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的报销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的50%执行,其中肾移植后的排异反应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一个年度内,居民慢性病门诊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居民不超过2.4万元,学生儿童不超过7万元。
六、将门诊急诊、急救疾病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急诊、急救疾病的范围:昏迷、急性大出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中毒、严重休克、重度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急性心血管疾病(指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急救病种范围。
(二)急诊就医审报:急诊、急救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治,确因病情危重,不能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可就近在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抢救,三日内向所属医保中心报批或电话备案。
未经批准、备案及不符合门诊急诊、急救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参保患者,其所发生的符合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属于上述急诊范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非定点的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卫生服务中心急诊、急救的参保患者,本人出具急诊证明、门诊急诊病历、社区证明,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五)报销程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的参保患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现金预付,出院后交至所在县区医保中心,由各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其中金、渭两区的急诊、急救费用,经金、渭两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费用交市医保处结算,结算后的费用转至金、渭两区医保中心,再由其转交给个人。
(六)报销所需资料:医保证、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门诊病历、处方及费用明细单、机制正规发票。
七、以上政策均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