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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伤职工待遇申报、审核与支付程序

[ 信息录入:bjsjwl | 时间:2017-12-19 | 作者: | 浏览:7134次 ]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向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处备案登记(电话:3658995,节假、休息日、夜间3658990)。
        二、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工伤协议医院就医,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三、企业申请工伤(亡)待遇时必须填写《工伤(残)职工待遇审批表》或《工亡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人员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缴费基数核定后,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待遇支付由处主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待遇支付由处主管领导审查,主任批准;处办公室盖章后办理支付手续。
        五、正常待遇支付,每月1-15日由用人单位填报《宝鸡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支付月报表》,交待遇支付人员初审,待遇科负责人审核,处主管领导审批,加盖处业务专用章后办理支付手续。
        六、旧伤复发和二次住院人员治疗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和《工伤职工二次住院治疗审批表》,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治疗意见,报待遇科初审,主管领导审查,主任批准。三日内办结。工伤职工凭审批表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其中符合工伤基金支付部分由工伤处和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和单位不再垫付基金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处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时,协议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和用药清单。并填写《宝鸡市工伤保险职工住院费用结算单》和《宝鸡市工伤保险职工住院费用结算月报表》每月结算一次。
        七、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须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批表》,经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待遇科初审,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配置费用由主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配置费用,由主任批准。三日内办结。工伤职工携带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叁份,到协议定点单位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市工伤处和定点单位按协议约定条款直接结算。
如申请二次住院、旧伤复发治疗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其住院治疗期间所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待其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八、工伤职工治疗时,单项检查项目超过500元,内固定材料费用超过2000元,治疗费用预计将超过20000元的,须填写《医疗费及内固定材料审批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到市工伤处办理基金追加审批手续,二日办结,特殊情况,即时办理。
        九、工伤职工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救治,需要到外地上级医院治疗时,须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待遇科初审、主管领导审核,主任批准后方可前往治疗,二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