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骨外伤患者报销费用后下调20%予以补偿。
3、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和住院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非盈利性)的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补偿。
5、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①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致伤、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②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或组源、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③不孕不育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④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 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
⑤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助听器、胃托、子宫托、护膝等;术后镇痛泵及理疗项目如直流电治疗、红外线、低频脉冲、微波等费用。
⑥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用、超出范围的检查费,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已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
⑦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新生儿各项费用、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和预约费(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⑧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费用,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⑩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新农合基金无力承担的。
6、本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2009年12月31日之前入院的患者按原规定执行。